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清泉 被告 周俊傑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審簡字第48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