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崧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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