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楊士坂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告耕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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