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劉胤鴻 被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肆仟柒佰肆拾元(本件訴訟標的為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21,000元×被告占用面積31.94平方公尺=新臺幣3,864,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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