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楊蓮花 相對人 林國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又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漏未規範,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
1年度台聲字第90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國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並准予扶助,業據提出審查表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