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蔣茂松 被告 張達瑋 被告億哥傳統小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品叡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28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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