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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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郭展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志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1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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