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 邱于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尚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借據一紙,其借據日期(即民國97年5月2日)核與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民國96年10月31日金錢消費借貸)不符,請提出與前開登記之日期相符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及該項債權已屆約定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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