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黃雪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黃雪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3月16日│民國102年6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102年度偵字第8615│署102年偵字第1541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01號│102年度簡字第2764號││實│││││審├────┼──────────┼──────────┤││判決日期│民國102年8月22日│民國102年10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01號│102年度簡字第2764號││決│││││├────┼──────────┼──────────┤││確定日期│民國102年9月17日│民國102年10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853│署102年度執字第7587│││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