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張瑄恩
張立名 李秋惠
一、債務人李秋惠、張立名、張瑄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秋惠、張瑄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瑄恩即 張文祥 前就讀四維高中及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秋惠、張立名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9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69,687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瑄恩即張文祥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2年6月21日(即第50),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48,99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李秋惠、張立名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李秋惠連帶保證債務金額為125,967元;債務人張立名連帶保證債務金額為23,025元,併此敘明。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3,025元│102年6月2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7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25,967元│102年6月2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7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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