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679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住台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郭傳智 住桃園縣○○鄉○○○街○○○號1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婉琪駱世祥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婉琪、駱世祥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7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一)相對人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倘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者,亦請具狀更正之。(二)債務人林婉琪、駱世祥最新之戶籍謄本。以便本院了解相對人法定代理情形、存活及監護狀況等資料。聲請人已於102年7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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