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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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9號上訴人 邱建榮
劉文友 劉建輝 劉和茂 劉敏哲 劉潤生 劉惠芳 劉惠蓮 劉肇湖 劉瓊元 劉楌馨 戴吉妹 劉政麟 劉囿里 劉彥秀 劉彥局 林耀裕 林耀祥 林洺弘 袁林金釵 黃登科 黃荀山 黃碧蓮 黃瓊萩 黃美惠 邱劉澁 劉玉純 劉宏程 劉學恆 劉立耕 劉思柔 上列上訴人共同收人 董于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振榆 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起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即新台幣13,303,338元(5784.06×2,300=13,303,338),而聲明第二項後段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6,957元,合計為新台幣13,610,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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