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零肆柒公克、零點貳貳柒公克)暨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結晶3包(檢驗後淨重各為檢體用罄、0.047公克、0.227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瓊徽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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