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雅惠 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⑵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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