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鳳秩字第98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2
月1日98年度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800365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8年7月7日起至98年11月14日止。
(二)地點:被移送人位於高雄縣○○鄉○○路○○○號住處(移
送書誤載為高雄縣○○鄉○○○路○○○號)。
(三)行為:以00-0000000號室內電話恣意撥打110緊急報案電
話共28通,並多次稱高雄縣○○鄉○○路○○○號民房發生
糾紛,請儘速派遣警力前往處理等語。惟經警方到達現場
後,僅發現被移送人有酗酒之行為,未發現有任何糾紛事
故。即被移送人無故以110電話,故意多次向該管公務員
謊報災害。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 白伊 自98年7月起至98年11月14日
止,有以00-0000000號室內電話或公共電話撥打110電話
約28次之多(本院卷第4-5頁);並於本院訊問時自承:
伊多次打110電話係要向警方詢問其被傷害之案件進度等
語(本院卷第33頁)。
(二)卷附警方製作被移送人無故撥打110電話之一覽表,其上
記載被移送人撥打110之次數、時間、地點、報案內容及
警方前往處理情形(本院卷第7-8頁)。
(三)被移送人雖辯稱:伊打110電話只是要向警方詢問其被傷
害之案件進度云云。惟被移送人撥打110之報案內容中,
有多次指稱高雄縣○○鄉○○路○○○號民房發生糾紛,請
儘速派遣警力前往處理等語,此有上開警方製作被移送人
無故撥打110電話之一覽表可稽,惟經警方到達現場後,
僅發現被移送人有酗酒之行為,未發現有任何糾紛事故。
從而,被移送人無故以110電話,故意多次向該管公務員
謊報災害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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