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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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64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7,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
縣○○鄉○○路○段○○○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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