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辛○○、丁○○、戊○○、己○○、丙○○、庚○○、乙○○、 張孟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即 張錫勲 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覆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