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甲○○債務人戊○○
7弄2債務人乙0000000
0號債務人丙○○
9號債務人丁○○
7弄2債務人己○○
一、債務人丁○○、己○○、丙○○應於被繼承人 周添地 之遺產範圍所得內,與債務人戊○○、乙0000000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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