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 鄒玉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藍添池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
記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附表應記載聲請拍賣不動產之坐落地段、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等相關資料)㈡請提出相對人藍添池所有之南投縣○○市○○○段○○○號土
地;南投縣○○市○○段○○○○○○○○○○○○○○○○號土地;南投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全部登記資料均不得遮隱)。
㈢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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