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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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55號

原告 吳偉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 律師

被告 許晋樺

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陳報學歷、工作、收入及名下有無不動產、汽、機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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