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55號
原告 吳偉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 律師
被告 許晋樺
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陳報學歷、工作、收入及名下有無不動產、汽、機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