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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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告 呂永昌 即永昌早餐店(已於112年4月10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永昌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4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