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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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告 呂永昌 即永昌早餐店(已於112年4月10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永昌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4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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