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請人 王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7-NX-00057966-7

1

180

2

83-NX-00420050-9

1

43

3

84-NX-00479090-8

1

87

4

85-NX-00553196-6

1

33

5

86-NX-00581468-0

1

35

6

87-NX-00606571-6

1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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