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請人 王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7-NX-00057966-7
1
180
2
83-NX-00420050-9
1
43
3
84-NX-00479090-8
1
87
4
85-NX-00553196-6
1
33
5
86-NX-00581468-0
1
35
6
87-NX-00606571-6
1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