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7號
債權人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勝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武春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張武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