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王佩娜

被告 蕭儀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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