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 柳葉得

劉秀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鈺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3,559元【計算式:2,623,899+2,419,660=5,043,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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