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299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菘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㈠提出債務人菘蕊實業有限公司廢止後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㈡釋明得對 徐榮生 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