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高雄市立楠梓高級中學代表人 許文宗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楊㨗騰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107年11月21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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