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何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秀蘭於民國87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貳筆壹佰陸拾萬元、壹拾壹萬伍仟元整,期間30年自87年7月29日起至117年7月29日止,分3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9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二)債務人何秀蘭自106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討,迄今尚分別餘欠本金709,997元、61,617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由債務人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秀蘭│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709,99││月29日起││九○六│││7元│││││├──┼───┼─────┼──────┼──────┼───────┤│002│新臺幣│何秀蘭│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61,617││月29日起││七三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秀蘭│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9,99││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何秀蘭│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617││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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