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82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鐵豪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24
5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