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當事人與被告乙00000000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07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追加後為新台幣3,870,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41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3,077元,尚欠新台幣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