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