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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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柒
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