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718號
原告 吳健俯
被告 吳培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健鼎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健鼎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3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健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0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2萬元用以支付訴外人吳健鼎之醫療費用,屢經原告催討,被告未為償還;又吳健鼎過世後,原告於110年5月17日亦為吳健鼎墊付納骨塔使用費6萬元,而被告係吳健鼎之父,為吳健鼎之法定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又喪葬費用之性質為繼承費用,被告自應於繼承吳健鼎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吳健鼎之債務。為此,爰依消費借貸、無因管理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健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及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生命紀念館塔位繳款書等件為證,並有戶政個人資料查詢、親等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存卷可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遺產管理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為民法第1150條所明定。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向原告借款2萬元,業經原告催討,猶未返還,是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自屬有據;又原告為吳健鼎墊付喪葬費用即納骨塔使用費6萬元,應由遺產支付,而被告為吳健鼎之繼承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該喪葬費用代墊款債務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健鼎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無因管理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健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