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7號上訴人 黃素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
孫瑜繁 律師被上訴人 李博瑞 兼法定代理人 李秉家 法定代理人 林媛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