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