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29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債權人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倘是,則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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