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8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柯元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旭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