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慧嬋

廖乃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丁信宏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潘昱臻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呂慧嬋

2,853,500元

43,971元

2

廖乃瑩

2,400,000元

37,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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