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兼被告丙○○、乙○○相互提出傷害罪告訴,以及告訴人兼被告丙○○另對於被告甲○○提出傷害罪告訴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丙○○、乙○○、甲○○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兼被告丙○○、乙○○及被告甲○○已達成和解,並當庭由告訴人兼被告丙○○、乙○○撤回告訴在案,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鄭光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