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尚禹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4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89,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6,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榮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