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張家瑛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張家瑛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家瑛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