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陳○菱(其完整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陳○煌(其完整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共同 何家怡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劉○彰(其完整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劉○彰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鄭凱文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