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辛○○債務人己○○ 林振生 之繼.債務人甲○○林振生之繼.債務人庚○○林振生之繼.債務人丙○○林振生之繼.債務人丁○○林振生之繼.債務人乙○○林振生之繼.債務人戊○○林振生之繼.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林振生於00年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並立有借據為憑,惟於95年6月7日死亡,即未繳納本息,債務人等為其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