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