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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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三分之二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甲○○應將坐落大埔事業區第二0林班地內,如附圖所示橘色部分面積二.七0公頃土地交還原告,並由原告清除地上麻竹及龍眼等地上物。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坐落大埔事業區第二0林班地、第十五林班地均為未登錄之國有地,由原告管領。被告甲○○在原告所管領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即附圖)所示橘色部分面積二.七0公頃濫墾種植蔴竹八一欉(以下簡稱系爭林班地),經原告清查發現後,於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被告甲○○書立切結書,承諾絕不擴大範圍墾殖,切結面積範圍內如有盜伐、濫墾、火災、放牧等危害森林案件情事發生時,被告甲○○自當報請主管工作站查究處理,如有隱瞞願負賠償責任,並由原告收回林地及剷除切結竹林。
(二)嗣原告發現被告甲○○除所切結系爭林班地外,擴大面積濫墾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即附圖)所示編號B2面積0.一五公頃、及第十五林班地內如實測圖所示編號A2面積0.一六公頃種植咖啡樹;且允許共同被告乙○○(已成立訴訟上和解)在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所示編號A1面積0.二八公頃,及編號B1面積0.0九公頃、編號B2面積0.一五公頃種植咖啡樹、編號C部分面積0.00六0三五公頃擅建工寮、編號D部分面積0.00三0一九公頃擅建水池、編號E部分面積0.00九五七六公頃擅建工寮;及在第十五林班地內如實測圖所示編號A2部分面積0.一六公頃種植咖啡樹。經原告對被告乙○○提出刑事違反森林法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0八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查被告甲○○違反切結書之約定,擴大濫墾面積,且就被告乙○○在其切結林班地內濫墾情事,未依切結書約定向原告所屬龍美工作站報請處理,原告自得訴請收回被告甲○○切結使用之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所示橘色部分面積二.七0公頃土地,並由原告清除地上麻竹及龍眼等地上物。爰依切結書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約定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三)因被告乙○○業經與原告成立訴訟上和解,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三分之一,因之就被告甲○○部分,原告僅請求其負擔訴訟費用三分之二。
三、對被告所為抗辯之陳述:被告甲○○在第二0林班地內所切結如實測圖所示橘色部分面積二.七0公頃土地,被告甲○○並未合法承租,係屬舊濫墾地如期申報清理未達成林標準切結保管有案之林地,是以被告甲○○未依切結書約定查報被告乙○○違規種植咖啡樹、搭蓋工寮、水池等情事,即屬疏於管理,依切結書之約定,自應由原告收回林地。又被告甲○○未與原告訂立合法租約手續,復又於系爭林班地內違規種植咖啡、搭蓋工寮及水池等不法情事,原告亦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收回其切結保管之土地。
四、證據:提出切結書、原告竹類濫墾地如期申報未達成林標準辦理切結有案清理調查表、實測圖、林班圖、存證信函各一件、照片二十二張。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所指如附圖所示A1、A2、B1、B2、C、D、E違法墾殖之咖啡樹、工寮、水池等地上物均係共同被告乙○○所為,並非被告甲○○所墾殖,被告甲○○並無違反切結書第一條約定情事。又被告甲○○對被告乙○○在系爭林班地違法墾殖之事均不知情,被告甲○○之前健康有恙,曾於八十幾年間在臺中榮民總醫院動第一次脊椎手術,術後復原不佳,又於九十二年八月於嘉義陽明醫院動第二次脊椎手術,此段期間行動不便。山區遼闊,被告甲○○所切結系爭林班地面積二.七公頃,遭被告乙○○違法墾殖面積為0.二八公頃,被告甲○○因不良於行,一時未能察覺部分土地已被他人侵占,並無隱瞞不報主管工作站查究處理之情事,被告甲○○也是受害者。
(二)如實測圖所示A1、A2、B1、B2、C、D、E違法墾殖之咖啡樹、工寮、水池等地上物均係共同被告乙○○所為,被告乙○○已經將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被告願將所切結管理之系爭林班地面積二.七公頃內遭被告乙○○違法占用之範圍0.二八公頃放棄使用,予以扣除,保留扣除後所餘二.四二公頃林班地等語,資為抗辯。
三、證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0八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件、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件。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在原告所管領系爭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即附圖)所示橘色部分面積二.七0公頃濫墾種植蔴竹八一欉,經原告清查發現後,於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被告甲○○書立切結書予原告,承諾絕不擴大範圍墾殖,切結面積範圍內如有盜伐、濫墾、火災、放牧等危害森林案件情事發生時,被告甲○○自當報請主管工作站查究處理,如有隱瞞願負賠償責任,並由原告收回林地及剷除切結竹林。嗣原告發現被告甲○○擴大面積濫墾,且允許共同被告乙○○(已成立訴訟上和解)在第二0及第十五林班地內種植咖啡樹,擅建工寮、水池。被告甲○○違反切結書之約定,原告自得訴請收回被告甲○○切結使用之第二0林班地內,如附圖所示橘色部分面積二.七0公頃土地,並由原告清除地上麻竹及龍眼等地上物,爰依切結書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約定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被告甲○○則以原告所指如附圖所示A
1、A2、B1、B2、C、D、E違法墾殖之咖啡樹、工寮、水池等地上物均係共同被告乙○○所為,並非被告甲○○所墾殖,且被告甲○○對被告乙○○在系爭林班地違法墾殖之事均不知情,並無隱瞞不報主管工作站查究處理之情事,自無違反切結書之約定等語,資為抗辯。
二、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坐落大埔事業區第二0林班地、第十五林班地均為未登錄之國有地,由原告管領,有原告所提出林班圖可稽。
(二)被告甲○○在原告所管領系爭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所示橘色部分面積二.七0公頃濫墾種植蔴竹八一欉,經原告清查發現後,於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被告甲○○書立切結書予原告,承諾絕不擴大切結面積範圍,如有新墾擴墾,由原告剷除本切結竹林,並收回林地。切結面積範圍內如有盜伐、濫墾、火災、放牧等危害森林案件情事發生時,被告甲○○自當報請主管工作站查究處理,如有隱瞞願負賠償責任,並由原告收回林地,有原告所提出之切結書、原告竹類濫墾地如期申報未達成林標準辦理切結有案清理調查表附卷可考。
(二)共同被告乙○○(已成立訴訟上和解)在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即附圖)所示編號A1面積0.二八公頃,及編號B1面積0.0九公頃、編號B2面積0.一五公頃種植咖啡樹、編號C部分面積0.00六0三五公頃擅建工寮、編號D部分面積0.00三0一九公頃擅建水池、編號E部分面積0.00九五七六公頃擅建工寮;及在第十五林班地內如實測圖(即附圖)所示編號A2部分面積0.一六公頃種植咖啡樹,其中編號A1、B1、C、D、E部分其位置在被告甲○○所切結系爭林班地範圍內,有原告所提出實測圖(即附圖)、照片二十二張在卷可憑。
(三)原告對被告乙○○提出刑事違反森林法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0八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被告甲○○所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0八號緩起訴處分書可稽。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甲○○除所切結系爭林班地外,擴大面積濫墾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即附圖)所示編號B2部分、及第十五林班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A2部分種植咖啡樹;且允許及隱瞞共同被告乙○○在伊所切結系爭林班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A1、A2、B1、B2部分種植咖啡樹、編號C部分擅建工寮、編號D部分擅建水池、編號E部分擅建工寮,違反切結書之約定,且為無權占有原告所有系爭林班地云云,惟為被告甲○○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於茲應審究者為:(一)被告甲○○有無違反兩造間切結書第一、三、五條約定,而得由原告收回系爭林班地及清除麻竹、龍眼等地上物?(二)被告甲○○是否無權占有系爭林班地,而得由原告收回系爭林班地及清除麻竹、龍眼等地上物?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參照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要旨)。查依被告甲○○於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出具予原告之切結書約定:「具切結書人甲○○曾於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公布前在大埔事業區第二0林班三一號面積二.七0範圍內濫植蔴竹共八一欉,本人願負下列各項規定之責任:絕不擴大切結面積範圍暨增加切結欉(株)數,如有新墾擴墾,由林區管理處剷除本切結竹林,并收回林地,絕無異議。::。本切結面積範圍內如有盜伐、濫墾、火災、放牧等危害森林案件情事發生時,切結人自當報請主管工作站查究處理,如有隱瞞願負賠償責任,并由林區管理處收回林地。::。切結書人如有違反森林法令之規定時,本切結竹林由貴處收回處理,絕無異議。::。」,有切結書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依該切結書之內容觀之,原告自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即同意被告甲○○無償使用所切結之系爭林班地,除被告甲○○有違反切結書第一、三、五條之約定情事,始得由原告收回系爭林班地及由原告剷除麻竹等地上物。查原告主張被告甲○○除所切結系爭林班地外,擴大面積濫墾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即附圖)所示編號B2部分、及第十五林班地內如實測圖所示編號A2部分種植咖啡樹云云,惟為被告甲○○所否認,按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善盡舉證責任。查原告就上開事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對共同被告乙○○到庭自承第二0林班地內如實測圖(即附圖)所示編號B2部分、及第十五林班地內如實測圖所示編號A2部分種植咖啡樹均為伊所種植等語,亦不爭執,且與被告乙○○成立訴訟上和解,足信如附圖所示第二0林班地內編號B2部分、第十五林班地內編號A2部分咖啡樹確為被告乙○○所墾殖,並非被告甲○○所墾殖,原告主張被告甲○○有新墾擴墾及違反森林法情事,其可依切結書第一條、第五條約定,收回被告甲○○所切結系爭林班地云云,即無可採。
(二)次查,原告主張被告甲○○允許且隱瞞共同被告乙○○在伊所切結系爭林班地內,如附圖所示編號A1、A2、B1、B2部分種植咖啡樹、編號C部分擅建工寮、編號D部分擅建水池、編號E部分擅建工寮,違反切結書之約定云云,惟為被告甲○○所否認,按諸前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仍應由原告就被告甲○○有允許及隱瞞共同被告乙○○墾殖咖啡樹、工寮、水池之行為善盡舉證責任。經查,原告自承其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甲○○有同意共同被告乙○○在林班地內種植地上物、興建工寮等及有隱瞞情事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原告訴訟代理人亦當庭陳稱:「對於被告甲○○補充理由狀提到因身體不良於行,不知道土地被乙○○占有,並沒有故意隱瞞不報無意見」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對被告甲○○當庭辯稱:「我一直不知道,直到原告有告被告乙○○刑事部分,有通知我到警察局作筆錄時,我才知道的。」等語,原告訴訟代理人亦當庭陳稱:「對被告甲○○所陳述無意見。」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足信被告甲○○辯稱:對被告乙○○在如附圖所示編號A1、A2、B1、B2部分種植咖啡樹、編號C部分擅建工寮、編號D部分擅建水池、編號E部分擅建工寮之事不知情,亦無故意隱瞞不向原告報告等情,應堪採信。被告甲○○對於所切結系爭林班地範圍內有遭人濫墾之危害森林案件情事發生時,既不知情亦無隱瞞,自不符切結書第三條所約定內容,原告主張依切結書第三條約定,收回被告甲○○所切結系爭林班地云云,亦無可採。至於原告主張被告甲○○對所切結系爭林班地有疏於管理,仍然違反切結書之約定,其可以收回系爭林班地云云。惟查,原告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有何疏於管理系爭林班地之行為,況系爭林班地面積廣達二.七公頃,如未經實地測量,亦難認被告甲○○可得而知共同被告乙○○濫墾林班地之位置確在伊所切結之系爭林班地範圍內,且觀諸切結書之內容,均無有關被告甲○○如有疏於管理系爭林班地時,原告可收回系爭林班地及剷除地上物之約定,原告主張被告甲○○對所切結系爭林班地有疏於管理,仍然違反切結書之約定,其可以收回林地云云,亦屬無據。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查依被告甲○○所書立之切結書內容觀之,原告自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即同意被告甲○○無償使用所切結之系爭林班地,除被告甲○○有違反切結書第一、三、五條之約定情事,始得由原告收回系爭林班地及由原告剷除麻竹等地上物。被告甲○○既無任何違反切結書第一、三、五條約定之情事,依兩造間有關該切結書之約定,原告已同意被告甲○○無償使用系爭林班地,則被告甲○○自非無權占有系爭林班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告得收回系爭林班地及清除麻竹、龍眼等地上物云云,自乏所據。
五、從而,原告依切結書第一、三、五條約定,及民法第七百六十七規定,請求被告甲○○應將坐落大埔事業區第二0林班地內,如附圖所示橘色部分面積二.七0公頃土地交還原告,並由原告清除地上麻竹及龍眼等地上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又本件原告與共同被告乙○○間業經成立訴訟上和解,訴訟費用三分之一由被告乙○○負擔,就被告甲○○部分,原告僅請求訴訟費用三分之二由被告甲○○負擔,本件就原告與被告甲○○間之訴訟既判決原告敗訴,審酌上情,訴訟費用三分之二應由原告負擔,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