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二四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壹點零陸公克,總淨重零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緝字第
324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06公克,總淨重0.72公克,詳贓證物清單所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貳、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扣案粉末確係安非他命,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參見93年度偵緝字第324號卷第5頁正面、91年度毒偵字第255號卷第6頁背面、第8頁背面〕,參酌員警扣得上開粉末時,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益見系爭粉末確為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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