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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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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