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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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