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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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盛銨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105年9月22日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富泰企業股份│臺灣中小│105年6月8日│269,239元│ZB0000000││││有限公司│企業銀行││││││││樹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