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得貴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得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得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5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7月2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徐得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9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7月2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1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2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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