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佳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佳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莊佳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莊佳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因於103年10月24日至同年月29日入監執行經監所拒收,應扣除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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